研究生学院文件

[2011]04


汕头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规定(修订)

为更好地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切实增强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协调、整合并充分利用研究生教育优势资源,进一步规范并积极推进汕头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目标

汕头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以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为出发点,以学院为主体,联合并依托研发能力强的企事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建设研究生教育和科技创新平台。通过“基地”的联合共建,实现汕头大学与其它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的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形成产学研密切合作的研究生培养和科技开发创新模式与机制,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共同开展科研与技术开发。

二、建设条件

“基地”由学院牵头,联合其它科研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

1、“基地”建设的牵头学科以应用型学科为主。

2、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是“基地”建设的合作单位或挂牌单位。合作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队伍,相应的科研设备及科研条件,有需要和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系统规范的科技和人才管理制度。

3、合作双方已有一定时间的合作经历,具有较好的合作培养研究生和共同开展科学研究的工作基础,并已经培养或正在培养一定数量的研究生,社会反映较好。

三、建设要求

1、合作双方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成立专门机构和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以承担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

2、 “基地”兼职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由汕头大学负责组织。基地导师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在经费。聘任基地导师不享受学校导师享有的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新聘任的基地导师,在任职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由汕头大学组织实施。

3、“基地”研究生的招生宣传、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由汕头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基地”合作单位可推荐并组织生源,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方向应是“基地”所在单位具备良好的研究或技术开发条件和能力的学科。

4、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与要求,由汕头大学和“基地”双方商定。“基地”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主要在汕头大学完成,大学可根据需要聘请“基地”导师担任研究生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原则上由“基地”导师负责指导,并在“基地”完成。鼓励与“基地”导师组成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双导师制。“基地”研究生的学位由汕头大学授予,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汕头大学颁发。

5、“基地”所在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条件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研究环境、实验仪器设备、研究经费、相关技术资料和生活必要条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与本单位的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

四、建设经费与管理

1、“基地”建设经费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经费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合作双方应制定相关的具体管理规定。

2、合作双方就合作中各项事宜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归属,应在共建协议中做出明确规定。涉及保密的项目和成果,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根据课题的保密需要,同研究生及学校指导教师签订保密协议。在“基地”科研项目的申请、研发成果的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参与方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学校、企事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形成学校、企事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研究生多赢的局面。

3、“基地”的研究生,可按照《汕头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申请及管理办法》申报科技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优先项目资金支持。

4、对于“基地”建设的依托学科,学校将在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5、汕头大学将为每个“基地”投入基地建设补助经费2万元,并实行资助经费管理检查制度。学校将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并实行绩效评价。

汕头大学研究生学院

2011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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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研究生  联合培养  基地建设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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