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学位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01

汕头大学学位工作管理办法

20181月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所有本科专业和硕士点、博士点,均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目录,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校,可按照《汕头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授予硕士学位。我校各类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和各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各级学位学术水平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掌握本学科专业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三章 各级学位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成绩优良,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按照《汕头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汕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条件

完成培养计划各项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成绩优良,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硕士学位论文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授予硕士学位的具体工作按照《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汕头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类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博士学位条件

完成培养计划各项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成绩优良,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博士学位论文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授予博士学位的具体工作按照《汕头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2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一般应具有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提出初步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1-2次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二)审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  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四)  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  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除授予学位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审定由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日常事项。学位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研究生院院长或副院长兼任。

第十四条 一般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2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院长担任,成员一般应具有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个别学科也可以从副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由各学院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初定获得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二)初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三)建议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四)审核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五)审批或委托学科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审批或委托学科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同行评阅专家建议名单;

(七)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工作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和审批事项的决定、决议时,可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口头通过等方式进行。会议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决议、决定方可生效。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获得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视为通过。采取口头通过的方式,委员中没有不同意见,视为通过。在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汕头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汕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和《汕头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等要求,审定授予学位工作后,及时将学位申请人的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申请学位,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学位一般不予补授,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第二十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完毕后,学位办公室应及时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档案包括:学位申请书、研究生毕业登记表、课程成绩表、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记录、授予学位登记表、授予学位决定、学位证书编号等材料。其中学位申请书、研究生毕业登记表和授予学位决定,应进入研究生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位办公室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规定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数据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办公室分别送学校图书馆、档案室各留存一份,并保存电子文件。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各学术团体和校内外人士的监督,认真维护学位声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不符合条件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作出撤销已发学位的决定,并作废已发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条例矛盾之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