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聘请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2

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由各培养单位自行聘请。各培养单位提出拟聘请校外指导教师的名单,经所在单位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批准后送研究生学院备案;

2、各培养单位在聘请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时应秉承严格和审慎的基本原则,兼职导师的聘请应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3、拟聘请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具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并在其实际工作部门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士;

4校外导师选聘应与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尽量从专业实践基地选聘校外导师,尽可能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同时是其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5、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6、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一般不独立指导研究生,应与校内一名或多名导师合作(或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7、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应遵守和履行汕头大学有关研究生导师的各项管理规定和相关职责;

8、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聘任期间,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取得各类成果时,有关成果署名、归属权等问题应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