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2

汕头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3﹞17号)及《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按教育部下达名额评选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读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制定考评指标。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于新入学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应根据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确定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硕士3年,博士4年)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申报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度内,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其他省、市级的奖学金不能兼得,只颁发荣誉证书;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企业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监督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 负责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及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评审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由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培养单位评审分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回避、公正、择优和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名额,根据各培养单位该学年参评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培养单位。推荐名额不足1人的进行合并评选,各培养单位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初审,由学校通过评审会议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