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院文件
汕大研字[2011]07号
汕头大学博士生境外交流与合作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促进我校与境外著名高校与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提
一、资助对象
博士生境外交流与合作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学习优秀、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生,资助他们在学期间到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合作研究,申请本项目资助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违法违纪记录,品行优良;
2、有良好的外语水平,符合国外学校的语言要求,并有良好的外语口语交流能力;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工作基础;
3、研究内容须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研究计划切实可行,可望获得创新性成果;
4、境外合作机构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函。申请人的导师已与外方导师建立科研合作关系,已取得部分外方资助者可优先考虑;
5、未获得过本项目资助。
二、资助情况
资助留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本项目将资助其国际旅费并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由研究生学院和研究生导师各承担50%。
三、申请办法
1、申请者须填写《汕头大学博士生境外交流与合作资助项目申请表》和《汕头大学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研修计划书》;
2、需有导师及对申请人较为了解的两位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3、汕头大学博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资助项目其它申请材料(见附表)。
四、受资助人在境外合作研究的相关管理
1、受资助人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护照。
2、受资助人须与研究生学院签订《资助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3、受资助人在境外合作研究期间应根据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参加相关的强制保险项目以及根据自己情况自行决定参加医疗或人身安全等其他保险项目,相关保险费用由受资助者个人负担。学校不负责受资助人在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4、受资助人不得注册攻读外方学位,按计划完成工作后须按期回校。如受资助人不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罚,包括收回资助金,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
1、申请者接获资助通知后应尽快办理出国手续,自通知之日起半年内无特殊理由未能成行者,当次资助计划自动作废。
2、受资助人的导师必须与境外接收方(即负责指导受资助人的外方导师)协商确定研究计划,其主要研究内容须与受资助人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同时,双方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
附表:汕头大学博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资助项目申请材料
序号 |
申 请 材 料 名 称 |
序号 |
申 请 材 料 名 称 |
1 |
汕头大学博士生境外交流与合作资助项目申请表 |
7 |
科研成果清单及证明 |
2 |
汕头大学境外联合培 |
8 |
获奖证书 |
3 |
资助协议书 |
9 |
外语水平证明 |
4 |
境外合作机构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 |
10 |
详细的国外导师介绍 |
5 |
专家推荐意见 |
11 |
国外留学学校和专业介绍 |
6 |
成绩单 (硕博士阶段) |
12 |
有关学习费用证明 |
主题词:博士生 境外交流 合作资助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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