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8

汕头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2021年6月17日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9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月8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抽检结果”是指国务院学位办对我校博士论文进行抽检所反馈的结果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对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所反馈的结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是指国务院学位办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认定的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不合格意见学位论文”是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认定的 “不合格意见学位论文”。

第三条 自2021年起国务院学位办、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将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四条 博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将作为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学位授权点评估与动态调整、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与评价、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界定

(一)国务院学位办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在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即:抽检评议的3份评阅意见中有2份以上(含2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份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若有1份以上(含1份)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 在国务院学位办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院分管领导对论文导师进行诫勉谈话,并按下列情况对培养单位和导师进行处理:

(一) 国务院学位办抽查认定为“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

1.从公布抽查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连续两年核减培养单位博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论文每年核减博士招生指标1个;

2.该博士论文的导师暂停招收博士研究生一年;

3.对论文导师指导的后两届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院将在毕业答辩前增加论文审查环节,通过审查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4.所在学院须组织对相应学科进行研究生培养评估,分析学科在研究生培养、学位论文工作、答辩组织和学位论文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详细可行的整改方案,报研究生院。

(二)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抽查认定为“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

1.从公布抽查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连续两年核减培养单位硕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论文每年核减硕士招生指标2个,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追加学校招生机动名额;

2.该硕士论文的导师暂停招收硕士研究生一年;

3.对论文导师指导的后两届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生院将在毕业答辩前增加论文审查环节,通过审查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4.所在学院须组织对相应学科进行研究生培养评估,分析学科在研究生培养、学位论文工作、答辩组织和学位论文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详细可行的整改方案,报研究生院。

第七条 在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抽查中出现1份“不合格意见学位论文”,做如下处理:

(一)所在学院在学院内公开通报抽检结果;

(二)对论文导师指导的后两届硕士生学位论文,所在学院须在毕业答辩前增加论文审查环节,通过审查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三)所在学院领导对论文导师及所在学科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第八条 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过程中,若发现论文中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汕头大学学术行为规范》(汕大发〔2014〕6号)、《汕头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汕大党字〔2018〕8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涉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将作为导师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论文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年内学校不受理其有关高一级别导师首次招生资格申请,公布当年取消其参与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导师等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十条 本处理办法自2022届研究生起实施。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研究生院报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院承办。